案例: 1996年6月29日,被告人潘×英与吴某登记结婚,婚后**两子。 因吴某时常对潘×英家暴,潘×英于2002年2月离家出走,之后在镇远县遇到被告人全×辉, 全×辉在明知潘×英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,将潘×英带至镇远县其家中,并以夫妻名义与潘×英共同生活,后于2004年2月19日**一子。 2016年春节吴某得知潘×英去向,后于2020年11月16日报案至公安局,该局于同年11月25日立案侦查,并传唤全×辉、潘×英到案,到案后两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潘×英、全×辉判处拘役四个月,缓刑六个月。 法院认为: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,但因被告人潘×英未与被害人吴某解除婚姻关系,且被告人潘×英现仍与被告人全×辉居住在一起,适用缓刑具有再犯的危险,故该量刑本院不予采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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